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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無牌摩托車致人重傷后死亡,,車主賠償又領刑

來源:嘉禾網 作者:雷豐利 編輯:李媛媛 2019-09-02 1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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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嘉禾分站(通訊員 雷豐利)“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經是社會普遍共識,但也有人片面地認為汽車才是車,,摩托車怎么駕駛都不犯罪,。嘉禾縣李某駕駛無牌摩托車致人重傷后死亡的案例卻再次警示我們,,摩托車也是車,酒駕必受懲罰,。近日,,嘉禾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

2019年1月25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嘉禾縣園仙線從坦坪鎮(zhèn)往嘉禾縣城方向行駛,,途經坦坪鎮(zhèn)秀溪村路段時,,撞到同向行駛的劉某騎行的自行車車尾,造成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群眾報警,李某在現(xiàn)場等待,,配合交警調查,,經呼吸式酒精濃度測試,李某系酒后駕車,。經鑒定,,劉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嘉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劉某受傷后,,先后到嘉禾縣中醫(yī)院,、郴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嘉禾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5天,,花醫(yī)療費219 676.8元,,在審理過程中,因醫(yī)治無效于2019年5月20日去世,。經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致多器官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車,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后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在現(xiàn)場等待,,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還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書》,,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對被告人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等人各項經濟損失2 860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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