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網(wǎng)訊(通訊員 王術妍)出租人將租客告上法庭,,希望解除互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奇怪的是,雙方并沒有續(xù)簽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事情起因要追述到2004年4月12日,承租人段某某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金穗大廈,,房屋租賃期共十年,即到2014年4月12日止,。而段某某在承租金穗大廈期間,,將位于中華西路的金穗大廈一樓門面一間,轉(zhuǎn)租給被告創(chuàng)辦“冰室”,。原告與段某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4年4月12日租賃期間屆滿后,,雙方未續(xù)簽租賃合同,金穗大廈交還原告,,原告亦未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但被告仍繼續(xù)使用原告的門面,原告亦予以默認,,雙方并確定每月租金1000元,,參照其他出租門面的管理方式收取租金和水電費。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通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關系,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騰出門面交還原告,,但被告拒絕騰房,,至今仍繼續(xù)使用租賃原告的門面,。期間,被告仍按原約定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門面租金,。2017年1月1日以來,,原告因主張解除租賃合同關系,至今未向被告收取2017年度的門面租金和水電費,。鑒于被告拒絕騰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嘉禾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段某某與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后,,段某某轉(zhuǎn)租給被告的門面應交還原告,但被告繼續(xù)使用原告的門面得到了原告的認可,,且雙方對租金和繳費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故原、被告之間已形成租賃合同關系,,由于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法院認為其可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當然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原告在合理期限之前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因被告不同意解除而提起訴訟,,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判決,。
來源:嘉禾網(wǎng)
作者:王術妍
編輯:鄧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