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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變更未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事故后保險公司仍需擔責

來源:嘉禾網(wǎng) 作者:唐紅 編輯:鄧和明 2018-04-19 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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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網(wǎng)(通訊員 唐紅)投保車輛轉讓給他人后未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導致未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xù),,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近日,,嘉禾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小型客車在縣城繁華地段撞上同向推著麻辣燙推車的行人雷某,,致雷某受傷,、小型客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劉某駕車逃逸,。經(jīng)鑒定,雷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避讓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雷某不負事故責任,。事后,雷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劉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近40萬元。

  在法庭辯論中,,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49條以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轉讓后未辦理批改手續(xù)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應免責,。本案中,,劉某所駕駛的車輛系其本人受讓他人的車輛,該車原車主在轉讓車輛時并未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未辦理保險變更手續(xù),,因此,保險公司應不予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機動車轉讓非屬投保人須如實告知的重大事項,且劉某受讓保險車輛后,,并未改變車輛的用途,未明顯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因此,,保險公司的該免責理由無法律依據(jù),,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一款,、四款之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雖然該法律第二款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或受讓人對保險標的轉讓的,,應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但該通知義務并非強制性義務,。通知是否必要,,取決于保險標的轉讓是否導致其危險程度的顯著增加。只要“保險標的轉讓沒有導致危險程度的顯著增加的”,,即便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仍不能免責。在本案中,,原車主把涉案車輛轉讓給劉某的行為并未明顯增加了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無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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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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