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網(wǎng)訊(通訊員 曾亮 雷柏軍)“你們不辭辛苦的調解,不但解決了我們的糾紛,更重要的是化解了我們兩家人的矛盾,。”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行廊法庭成功調解了一件因同居關系引發(fā)的糾紛,原本水火不容的原被告雙方紛紛對法官表示感謝,。
原告雷某與被告王某于2015年11月經(jīng)人介紹后即開始同居生活,,不久后生下女兒雷小某,孩子的出生并沒有讓兩人的愛情升溫,,反而開始爭吵不休,。因為兩人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為解決二人矛盾,,雷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承擔小孩的撫養(yǎng)費。王某則認為自己辛辛苦苦為雷某生育一小孩,,雷某不但不和自己結婚還動手打自己,,因此要求雷某對其進行補償。
主審法官了解案情后,,考慮到原被告兩家一直是近鄰,,世代交好,為了不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法官當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因原被告雙方矛盾較大,在開庭前被告王某還動手打了原告雷某,,致使庭前調解以失敗告終,。開庭后,法官找到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及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并多次反復的做調解工作,,終于令原被告意識到:雖然雙方已經(jīng)沒有了感情,但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長,,雙方都應各讓一步,。
最終經(jīng)法官傾心調解,雙方在互諒互解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非婚生小孩雷某某隨雷某生活,,由雷某撫養(yǎng),;由原告雷某一次性給付欠被告王某的借款及經(jīng)濟補償費共計5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雷某便將補償費支付給了王某,。至此,一樁復雜的同居關系糾紛案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說法】《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chǎn)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至于無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來源:嘉禾網(wǎng)
作者:曾亮 雷柏軍
編輯:鄧和明